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设立从事证券承销、上市推荐、财务顾问等业务的投资银行类子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五亿元;

具备投资银行类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十人;

符合综合类证券公司的相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