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四条 设立从事证券承销、上市推荐、财务顾问等业务的投资银行类子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五亿元; 具备投资银行类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十人; 符合综合类证券公司的相关条件。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