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设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五亿元;

具备相应类别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十人;

符合综合类证券公司的相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