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七章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证券公司与客户关系基本原则 第六十七条 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 证券公司不得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得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不得挪用客户托管在公司的证券。 第六十九条 证券公司对客户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条 证券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客户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第七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设专职部门或岗位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处理客户的投诉等事宜。 第七十二条 鼓励证券公司向社会公众披露本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其他信息,并保证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