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六章 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六十六条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章 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六十六条 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董事、监事或员工持有或控制本公司股权,应当事先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向公司股东会报告。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