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六章 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六十五条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章 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六十五条 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损害公司或客户合法权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追究其责任。 证券公司不得代董事、监事或经理层人员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罚款或赔偿金。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