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四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监事会应当设监事长。监事长是监事会的召集人。监事人数为七人以上的,应当设副监事长。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开展工作。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应当为专职人员。 监事会可下设专门机构,负责监事会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的保管,并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