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对提供信用增级的机构的尽职调查,应当充分反映其资信水平及偿付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基本情况:公司设立、存续情况;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及治理结构;公司资信水平以及外部信用评级情况。

主营业务情况及财务状况:公司最近3年各项主营业务情况、财务报表及主要财务指标分析及历史信用表现;主要债务情况、授信使用状况及对外担保情况等;对于设立未满3年的,提供自设立起的相关情况。

其他情况:业务审批或管理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包括杠杆倍数(如有)在内的与偿付能力相关的指标;公司历史代偿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