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资产支持证券是投资者享有专项计划权益的证明,可以依法继承、交易、转让或出质。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不得主张分割专项计划资产,不得要求专项计划回购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享有下列权利:
分享专项计划收益;
按照认购协议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分配清算后的专项计划剩余资产;
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报告等专项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查阅或者复制专项计划相关信息资料;
依法以交易、转让或质押等方式处置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证券交易场所相关规则,通过回购进行融资;
认购协议或者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