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但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在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时能够解除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