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章 专项计划的设立及备案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专项计划的设立及备案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基础资产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办理登记或者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基础资产安全。 基础资产为债权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