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章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托管与转让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债券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托管和结算。 第二十五条 公开发行的债券应当申请在证券交易所挂牌集中竞价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也可采取其他方式转让。 第二十六条 债券申请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七条 上市债券到期前一个月终止上市交易,由发行人办理兑付事宜。 第二十八条 定向发行的债券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也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采取其他方式转让,最小转让单位不得少于面值50万元。债券的转让应当在合格投资者之间进行,且应当符合转让场所… 第二十九条 定向发行债券的发行人、主承销商、提供转让服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将经审查确认的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资料向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并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注册手续。合格投资者只能使…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