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章 托管与转让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托管与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开发行的债券应当申请在证券交易所挂牌集中竞价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也可采取其他方式转让。 申请债券上市的证券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订立上市协议,遵守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规则,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