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 第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有以下职权: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由7至13人组成,其中非会员理事人数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数的1/3,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1/2。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应当是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至3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证监会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由国家公务员兼任。 第二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中层干部的任免报证监会备案,财务、人事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报证监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监察委员会主席由理事长兼任。监察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七条 根据需要,理事会可以下设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章程中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聘任有不正当情况,或者前述人员在任期内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行为,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适…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