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监察委员会主席由理事长兼任。监察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监察证券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
监察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监察证券交易所的财务情况;
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察证券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
监察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监察证券交易所的财务情况;
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