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

已被机构聘用;

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执业证券投资咨询以及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