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作出暂停或者撤销其业务资格的处罚: (一)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文件、资料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二)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和年检义务的; (三)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对本机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手续的; (四) 本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 干扰、阻碍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检查、调查,或者隐瞒、销毁证据的。 第三十二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