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情况向国家认监委提供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其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跟踪调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