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境外认证标志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委托人可以向国家认监委办理境外认证标志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名称、应用范围、识别方法,认证标志持有人,以及使用变更等情况。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备案。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