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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认监委组织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境外认证标志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委托人可以向国家认监委办理境外认证标志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名称、应用范围、识别方法,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以便于公众进行查询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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