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认监委组织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