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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资质审批

第七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八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九条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程序: 第十条 国家认监委制定、调整和公布认证领域目录,认证机构应当在批准的认证领域内,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办理《认证机构批准书》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6年。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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