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取得法人资格;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