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办理《认证机构批准书》变更手续:

缩小批准认证领域的;

变更法人性质、股东、注册资本的;

合并或者分立的;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

扩大认证领域的,由国家认监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