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资质审批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资质审批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办理《认证机构批准书》变更手续: 缩小批准认证领域的; 变更法人性质、股东、注册资本的; 合并或者分立的;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 扩大认证领域的,由国家认监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