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资质审批 第十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资质审批 第十条 国家认监委制定、调整和公布认证领域目录,认证机构应当在批准的认证领域内,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 国家认监委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并在认证规则发布后30日内,将认证规则相关信息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