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批准程序 第十条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批准程序 第十条 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书面备案,方可从事有关业务联络、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宣传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培训经营性活动。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