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批准程序 第九条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批准程序 第九条 《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4年。 认证培训机构需要延期使用《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的,应当在《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