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比对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主导实验室应当将国家计量比对总结报告、各参比实验室国家计量比对结果以及国家计量比对资料等有关材料提交组织单位。

组织单位应当审查国家计量比对总结报告。经审查合格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公示国家计量比对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