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七条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主导实验室不得有下列行为: 抄袭参比实验室国家计量比对数据,弄虚作假; 与参比实验室串通,篡改国家计量比对数据;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 各参比实验室不得弄虚作假,相互抄袭国家计量比对数据。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