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比对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主导实验室应当根据参比实验室国家计量比对结果,起草国家计量比对总结报告,并经征求各参比实验室意见后修改完成。

国家计量比对总结报告应当包括:

国家计量比对方案、国家计量比对概况及相关说明;

传递标准或样品的技术状况,包括稳定性和运输性等相关要求;

国家计量比对数据记录及必要的图表;

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及其不确定度分析,包括参比实验室的测量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国家计量比对参考值及其测量不确定度、参比实验室的测量结果与参考值之差及其测量不确定度;

国家计量比对分析及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