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比对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国家计量比对完成后,各参比实验室应当在国家计量比对方案规定时间内将国家计量比对结果提交主导实验室。

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应当包括:

国家计量比对数据复印件,数据有删改的,应当保留删改痕迹;

国家计量比对结果不确定度分析;

计量基准证书复印件或者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

需要提交主导实验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