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应当根据国家计量比对方案开展国家计量比对。 无正当原因且未经组织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延误国家计量比对。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