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三条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主导实验室应当根据前期实验情况起草国家计量比对方案。 国家计量比对方案经主导实验室征求各参比实验室意见后,由组织单位确定。 国家计量比对方案应当包括针对的量、目的、方法、传递标准或样品、路线及时间安排、技术要求等,并符合计量技术法规要求。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