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 第五章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费用 第二十八条 申请软件登记或者办理其他事项,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或者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所交费用不予退回。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也可以直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交纳。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