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申请软件登记或者办理其他事项,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
变更或补充登记费;
登记证书费;
封存保管费;
例外交存费;
查询费;
撤销登记申请费;
其他需交纳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
变更或补充登记费;
登记证书费;
封存保管费;
例外交存费;
查询费;
撤销登记申请费;
其他需交纳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