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申请软件登记或者办理其他事项,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

变更或补充登记费;

登记证书费;

封存保管费;

例外交存费;

查询费;

撤销登记申请费;

其他需交纳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