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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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