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