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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检测机构的申请与批准

第六条 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检测机构,可以向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提出承担安全专用产品检测任务的申请。 第七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对提出申请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条件和能力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批准其承担安全专用产品检测任务。 第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九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对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第十条 被取消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两年后方准许重新申请承担安全专用产品的检测任务。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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