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九章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在内;“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乡级”包括乡(镇)和街道办事处。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