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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 药具发展中心负责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配备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做好本级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并对下级的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在计划生育药具的采购、仓储、调拨、发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反馈计划生育药具质量和企业售后服务的信… 第三十条 报废过期、变质、失效的计划生育药具,要严格依照计划生育药具报损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报批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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