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配备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做好本级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并对下级的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