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报废过期、变质、失效的计划生育药具,要严格依照计划生育药具报损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报批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