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四章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药具专项经费预算、决算和财务收支管理。 第二十三条 药具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标准,要严格执行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经费由省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统一结算,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统一支付。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编制年度预算,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设置计划生育药具总账和明细账,对计划生育药具实行计价调拨,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