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编制年度预算,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