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定期对所辖范围的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进行考核、评比。对于在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改革计划生育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手段,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开展统计科学研究,以及在统计工作中抵制弄虚作假、纠正重大统计错误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96)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