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二章 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