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二章 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