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校验期为3年。发证部门每3年进行一次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发证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收到下列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校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期内工作报告;

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校验合格的,换发《许可证》,同时在《许可证》副本上做相应记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遗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及时声明和公告,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