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由申请单位向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交的材料。

发证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对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发证部门组织3-9名专家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执业人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进行抽查考核,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发证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服务需求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及批准执业项目的决定,对准予执业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及副本,并在《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项目。对不准予执业的,将评审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通知申请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