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当具备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设备清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