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申请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发证部门根据设置标准和当地的设置规划及以上材料对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备案。